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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工时制度考勤制度 / {$MY_Model}
- 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:admin
- 日期:2009-07-20 13:29:20 作者:佚名 点击: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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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》,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及所属各处。
第二章 工时制度
第三条 根据中心范围内不同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,中心员工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。
第四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及实行范围:
标准工时工作制,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。
实行范围:在中心部分员工。
第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实行范围:
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,即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。中心确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,即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000小时。
实行范围:为各处副职以下的全体人员不含副职。
第六条 不定时工作制及实行范围:
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,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,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。
实行范围:为各处副职以上(含副职)领导和中心机关全体人员。
第三章 考勤制度
第七条为使中心的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,加强员工休假、请假与考勤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(简称:中心,下同)全体员工。
第八条 因中心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性质的原因,中心各处副职以上(含副职)领导和中心机关全体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;中心各处副职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。
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修改发布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执行。
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1、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2、春节,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3、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
4、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
5、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
6、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
7、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1、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。
2、青年节(5月4日), 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。
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具体放假时间按北京市政府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国内探亲假
1、凡工作满1年的员工,配偶居住外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。父母居住外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2、员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
3、未婚员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5天。
4、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5、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,在生育休假期间,超过产假以后,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,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。
6、国内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,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第十一条 出国、出境探亲假
出国、出境探亲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二条 婚假
1、员工本人结婚时,给予3天婚假。
2、员工本人结婚时,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3、女员工年满23周岁、男员工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。双方均属晚婚的,另奖励晚婚假7天。
4、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。
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假
已婚员工接受节育手术,凭医务部门证明,按计划生育部门规定,给予一定的假期。
第十四条 产假
1、女员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,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。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42天产假。
2、女员工产假为90天 (包括产前产后)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3、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。晚育的女员工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30天,晚育津贴按照《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执行。
4、凡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女员工,按照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丧假
1、员工的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父母、养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养子女、公婆和岳父母死亡时,给假5天。
2、 员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时,另外给予路程假。
第十六条 工伤假
员工因执行公务而受伤,经政府劳动部门确定为工伤的,其工伤假待遇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执行。
第十七条 其它情况给假
1、经领导批准的各类学习时间。
2、经领导指定从事其它社会活动时间。
3、女员工按医生规定日期产前检查时间。
4、一周岁以下婴儿哺乳时间,女员工每天 1小时,多哺乳一个婴儿,增加30分钟,不含路途时间。
5、婚前体检时间。
6、有房管部门证明,进行房屋修缮需员工陪同的时间。
7、员工在市内搬家,可视情况给假1至2天,京外员工因调动搬家,可视情况给假。
8、根据员工子女所在学校的通知,参加家长会的时间。
9、独生子女家长凭子女免疫通知,给假一天。
10、员工因公出国不超过3个月的,回国休息2天。3个月以上的,回国休息3天。半年以上的,回国休息4天。
11、员工参加义务献血,休息14天。
12、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时间。
第十八条 事假
1、因私事员工向有关领导请假,经批准后,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,视为事假。
2、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等超过规定期限部分,经有关领导批准,按事假处理。
第十九条 病假
1、员工因病经医疗部门检查后,批准其进行治疗或休息,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,视为病假。诊疗的时间,按病假处理。
2、员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疗养时,按病假处理。
3、女员工产假期满,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,凭区(县)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,其超过产假的时间,按病假处理。
4、因病需要疗养或治疗,其办理转院手续的时间,按病假处理。
第二十条 旷工
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,无正当的理由和相关证明,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的行为,均为旷工。
第二十一条 迟到与早退
1、员工未经准许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达工作岗位的行为均为迟到。
2、员工未经准许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均为早退。
第二十二条 请假
1、任何原因的休假,均应办理请假手续,以书面形式提出,说明理由。病假,应出示区(县)级以上医院证明,否则,按事假处理。(后附:请假条)
2、员工请假需自己办理请假手续,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时,可委托他人代办。经有关领导批准后,方可休假,2天及以下由各处部门领导批准,3天及以上由各处领导批准,各级领导按权限审批休假。
3、员工请假均应填写《员工请假审批表》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附在 《员工考勤表》上,报劳资部门备案。
(1)、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由部门领导批准;
(2)、中心部门及各处正职领导请假,由中心批准;
(3)、中心副职领导请假,由中心正职批准。
第二十三条 考勤
1、考勤登记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,各部门应按要求由考勤员逐日如实填写《员工考勤表》,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本月26日上午9:00前由考勤员送交劳资员。
2、《员工考勤表》中内容应如实填写,如有不实,一经查出,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3、员工请病假、事假按小时累计计算,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,满8小时按1天计算。
第二十四条 加班与值班
1、员工加班由主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,加班考勤需由主管领导签字负责。
2、员工值班(备勤)按标准发放值班费。
第二十五条 附则
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